中国政府在对付资本外逃时实际上面临一个两难困境:权贵们的资本外逃活动必须遏制,但堵住了资本外逃之路以后,这些以不正当手法敛聚的巨额财富也不可能转换成公开正常的投资活动。这是中国改革道路产生的深层矛盾。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成功地吸引了数千亿美元的外资,但与此同时中国也是一个资本大量外逃的国家。分析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可以发现,大规模的资本外逃大约是从1990年开始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有一个“误差与遗漏”项,如果该项的数字反常地扩大,就表明出现了资本外逃。从1982年到1989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误差与遗漏”数额很小,平均占外汇支出总额的1%左右,属于外汇收支中的正常计算误差,与世界各国的情形也基本相似。但是,1990年“误差与遗漏”项的数额占外汇支出的比率突然跃升到5.7%,是以往8年平均值的4倍;1991年该比率又翻了一番,达到10.9%的超高水平,相当于当年外汇支出十分之一的外汇“失踪”了;此后从1992年到1997年,这个比率一直徘徊在7.5%上下。由此可见,中国的资本外逃始于“六四”之后的政治高压时期,在此后泡沫经济的高峰阶段一直高居不下。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项专题调查显示,1997至1999年累计资本外逃530多亿美元,平均每年177亿美元。《中国商报》2002年9月9日引用国内学者的估计,指出2000年中国的资本外逃总额达480亿美元,比当年外商对华投资还多70多亿。
在中国,大规模长期性的资本外逃延续了十几年,其实完全是个公开的“秘密”,政府也十分清楚其中奥妙,但却迟迟不愿采取防范措施。直到2002年下半年,海外媒体和学者不断抨击这一现象,中国政府才于今年年初公布了打击洗钱活动的新规定,要求中国的金融机构报告大规模的可疑交易活动,不得为身份可疑的客户提供服务,同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可疑的大宗外汇交易。新条例将从今年3月1号开始实行。
新措施无疑对减少资本外逃会多少产生一些遏制作用,但是,不让那些用不当手段敛集的财富逃到国外,它们就会转变成推动国内经济发展的正常资本吗?恰恰在这一点上,中国式的经济改革模式暴露出一个根本性的两难问题:不承认腐败敛财的正当合法性,权贵们以不正当手法敛聚的财富就不可能从事公开正常的投资活动,而只能藏在银行里;若承认并允许权贵们用来路不明的财产任意购买企业,让他们藉投资活动把“黑钱”“漂白”,则必然引起公众的愤怒,动摇政府的合法性。
目前中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中大部份存款来自占人口百分之几的权贵们,而且前些年开户的存款多半是假名户头。如果追究这些财富的来路,那么按照中国的反贪法,许多官员和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们就只有身陷囹圄这一条出路了。正因为这些“黑钱”不能曝光,权贵们才千方百计要将财富向海外转移。如果资本外逃之路真的被堵住了,权贵们仍然不敢把这些财富拿出来公开投资。
在这个两难问题的背后其实是令当局最为头痛的棘手难题。在政治权力绝对垄断的体制下实行经济市场化,对各级官员来说控制权力的最大诱惑就是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致富”,这种“权力市场化”是集权政治加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这种制度环境里,不管政府是否喜欢,国有资产或早或晚都会逐渐被掌握各种权力的人“私有化”成个人财富;然而,一旦这种“私有化”造就了一批百万、千万富翁后,他们却害怕将个人财富曝光,除了购置若干不动产和汽车之外,大多数财富只能藏匿起来。在股市萧条的大气候下,如果不能向海外转移财富,“黑钱”就只有存入银行一途了。但是,无论是为了适度打击腐败的需要,还是为了与国际接轨,中国政府都没有理由拒绝实行存款实名制,所以,以假名藏在银行中的数万亿来路不明的个人财富早晚会藏不住的。
即使无人追究权贵们巨额银行存款的来路,这些存款也并不安全。中国的国有银行经营效率极差,坏帐严重,权贵们的这些个人财富存在银行里对他们个人来说,其实长期风险也很大,一旦发生金融危机,损失最大的自然是他们。对国家来说,权贵们的这种财富运用方式也是效率最差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被转换成了权贵们的私人存款,从此不再投资,其结果是造成全国总的企业资本相对萎缩。权贵们敛聚的财富越多,生产性资本的总量就越少,生产领域的就业机会也越少,国民经济会出现“非生产化”趋势,逐渐走向萧条萎缩。事实上近几年来中国经济的趋势已经显示出这一特点。
堵住资本外逃无疑是必要的,但仅仅如此却解决不了中国缺乏私人投资家这一关键问题。有能力投资的多半是财富来路不明的权贵,政府无论如何也找不出一种说法给他们的财富“正名”而又不惹怒民众。中国特色的经济改革走到了这一阶段才暴露出其内在的背论:那就是,不让各级官员“致富”,就无法保证他们的效忠;允许他们“致富”,这些财富的道德正当性又经不起社会评议,因此无法“漂白”他们的财富。结果就出现了一个必须时刻自称“廉洁奉公”的非法富裕阶层,他们富裕之后最迫切的需要就是藏匿掩盖自己拥有的财富。一旦走到了这一步,政治民主化似乎也不能产生令社会各方大体满意的结果了。
原载香港《明报月刊》2003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