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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许欺瞒公众,不许糊弄上级政府 —— 评中国新出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Posted on July 13, 2006January 31, 2013 By Admin No Comments on 只许欺瞒公众,不许糊弄上级政府 —— 评中国新出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2006年7月5日,国际传媒界一个持续了半月之久的悬念终于尘埃落定,中国全国人大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这部旨在限制新闻自由的法案。现在国际社会关心的是:这部管制中国记者行为的法律,是否也能管束外国媒体的驻华记者?想在中国谋求大发展的美国CNN在7月初的新闻节目里,多次讨论外国驻华记者受这条中国法律管束的可能性。尽管这些记者为了让自己成为中国政府欢迎的人,不少已高度自律,并不報道触犯中国政府的新闻。

中国政府宣布制定草案的目的是要在中国“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该草案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从法律条文本身的数量来看,这个草案设置了许多针对政府的限制,比如政府应该如何就突发事件按规定禀報、处理好应急工作等等,似乎对政府行为的管束更甚于对媒体。

但这些针对政府的条文说到底只是一种掩人耳目的陪衬而已。从其立法本意与实际效果来说,完全是针对新闻媒体而来。因为在未有这个法案之前,中国各级政府早有一整套严格的灾情汇報制度。按中国政府惯例,从不允许官员欺上,但却必须瞒下,对公众隐瞒真情。人民日報与新华社驻各地记者负有监察地方政府与向上通報消息之责。每有重大疫情发生,疫情发生地的卫生局必须即时向上级政府禀報疫情,如2003年广东省发生SARS疫情、2005年松花江严重污染,广东省与黑龙江省的地方政府都及时向中央禀報。

当然,在让上级政府知情的同时,也必须按照政府惯例,对媒体与公众严密封锁疫情消息。其它灾害如矿难则有各地矿务局、水灾则有各地水利局、污染事件则有各地环保局等负责上報。也正因下级政府向上级禀報灾情早有制度,故此,草案又写明“法律和国务院对突发事件的分级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这个草案的目的不在于为各级政府机构设限,而另有目的。那么目的何在呢?

草案明确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報道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 ”

熟悉中国政府公文语言的人就会明白,这条规定的要害在于“按照有关规定”6字,而有关规定由谁设置?当然是由政府设置;而“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等于明白告示公众:什么时候政府认为有利于处理应急工作,什么时候才发布信息,而这信息也必是经过政府过滤筛选的。

对于违规(即违反政府规定)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的媒体,草案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当然还不包括各级宣传部门给予的政治惩罚。

从诸规定中还可看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已经没有多少信任感,所以规定“未按规定報送、通報、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缓報、谎報、瞒報、漏報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均要处罚。

将这两条规定结合起来读,就可以明白这条恶法的出炉,其目的在于用法律的形式名正言顺地剥夺公众知情权,再次强调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权威性。至于新华社评论,认为“ 公众应对突发事件,权利义务不可偏废”,强调的当然只是义务,而不是公众权利,比如知情权。这种评论等于助纣为虐,因为在中国,从来只有政府权力嚣张肆虐,而没有民众权利的立锥之地。在当今灾难频出的中国,政府当局已经无法解决许多社会问题,于是只好用鸵鸟政策,将头埋在自己用政治暴力堆起来的沙堆里,用控制信息来营造虚假的太平景象。

在中共极权政治下生存了半个世纪的中国人,谁也没误读这条法律的真实目的。本来已经噤若寒蝉的媒体自然从此以后更加自律。

(原载于《华夏电子报》总148期,200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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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察 Tags:《突发事件应对法》, 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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