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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背后的责任缺失

Posted on October 5, 2006January 29, 2013 By Admin No Comments on 环境污染背后的责任缺失

10月中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了最新研究报告,中国的黄河与长江的港湾因其极其严重的污染状态而被该报告列为死亡区。另据中国环保总局预测,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到2020年,中国污染负担将翻两番。而要在源头上处理工业污染从而产生真正持续性影响,中国一次性需要投入1350亿美元引进最新污染控制技术。这笔钱相当于中国经济产出的7%。

环境污染涉及的是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从污染源来看,是由于化肥、粪便、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而这三大类污染物,都与人类的生活生产密切相关。而造成如此严重的环境污染很显然是中国的社会责任发生了严重缺失。

首先是政府责任缺失。这里谈的政府责任缺失,包含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指政府虽然制订了有关保护环境与惩治污染的法律(或法规性文件),但其它的一些政策与法规却成为环保法实施的制度性障碍,使有关环保的法律不是无法执行就是缺乏效力。从小处看,可以用各省的工业污染为具体例证,不少省与地区为了发展经济,不惜开办各种有严重污染的工业。按照环保法的有关规定,这些工业在立项报批时就无法通过环保评估。但一则各地环保局均受当地政府部门辖制,在给项目做环保评估时只能睁只眼闭只眼;想认真评估,得拿乌纱帽做赌注,因为不少地方长官公开发话:谁不给经济发展开路,就让谁走人;二来中国司法部门不独立,即使某些工厂甚至是工业区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甚至环境灾难,但由于事件牵涉到太多官员甚至本地行政首长的乌纱帽,进行司法追究就难于上青天。从大处看则可以用长江三峡工程为例,这个工程对生态的破坏之大,凡是头脑清醒的人不可能不知道。但由于权力捉弄科学,最后中央有关领导人竟然将讲真话的专业人士一脚踢开,另外找“听话”的专业人士重新编写评估报告。这种科学沦为政治婢女的恶劣后果,目前已经在三峡工程上逐渐显露出来。

政府责任缺失的第二层含义,是指环境保护法虽然颁布,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配套公共政策却一直阙如。中国现在的污染源包括生活污染与固体废物污染(包括大量建筑垃圾的处理),但这两者的处理却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许多城市的生活污水未经过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海;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未建立处理垃圾的公共设施,造成垃圾随地堆放,人口密集的地区,一些村庄甚至被自己多年来堆入的垃圾包围。城市的垃圾处理至今也未严格实行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分类处理。在中国这种人口庞大、消费品物耗巨大、且建筑垃圾又大多属于不可还原的水泥材料的国家,垃圾处理不当,将会使各种垃圾遍布城乡各地。根据环保总局公布的数据,当前中国已经有20%的人口居住在“恶劣污染”的地区。

也正因为存在各种各样的制度性障碍,国家环保局提议的绿色GDP在安徽广东等省的局部地区试点之后,只能胎死腹中。

其次则是公众的社会责任缺失。在短短20多年内,中国的环境生态恶劣如此,不仅仅只是政府责任缺失的问题,还有民众社会责任感缺失所起的作用。这里所谈的民众,不仅是指那些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中小企业主,以及形形色色以邻为壑任意污染环境者,还包括那些不负责任鼓吹的“按照发达国家经验,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的知识界人士。

如果对中国历史有深入了解,就会发现一点,在环保问题上,无论是政府的政治责任还是民众的社会责任,都较之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有所退步。早在周朝,周王室就颁布法律,禁止随意砍树、填井、拆毁房屋、杀动物。而战国时期,各国亦有相关法令,比如齐管仲为了保护林木,就禁止厚葬,并发布封山禁令。而民众对保护自然生态也有丰富的知识,大跃进之前,不使用密结的渔网,不捕捞未长成的小鱼是渔民们自觉遵守的行规。几十年过去,这种中国早已有之但被抛弃生活经验被到国外生活的中国人当作国外先进的环保经验介绍给中国人。

政府政治责任感缺失与民众社会责任感缺失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互为作用的结果是使中国环境严重污染。

(原载于《华夏电子报》2006年10月25日,总1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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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生态 Tags:人与自然, 建筑垃圾, 政府责任,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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