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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问:国家利益至上还是公民权利至上?

Posted on August 9, 2007January 31, 2013 By Admin No Comments on 法律之问:国家利益至上还是公民权利至上?

最近几个因言获罪的案例再度向世界表明:中国政府永远面临一个民主政府没有的问题,即如何控制公众的言论。

先是济南“红钻帝国事件”,一位20余岁的年轻姑娘在网上跟贴要求公布当地一地下商场水淹事件真相,因而被拘留数天;继而发生了海南省儋州市两位教师因反对该市政府将那大二中高中部迁到海南中学东坡学校的决定,以对唱山歌的形式在网上发帖,因而被儋州警方以涉嫌对市领导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市领导名誉为由,将两位教师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

上述两起案件并非针对中国当局严禁攻击的国家领导人与社会主义制度,只是针对地方政府的一些行政作为与官员,与2006年重庆彭水县秦中飞因一首“沁园春”触怒县衙而锒铛入狱,性质相同。也就是说,如今中国享有不可被批评特权的范围,已经扩大至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只是这些地方的官员们因言治罪,用的是属于民事罪的诽谤罪,而非危害“国家安全罪”之类的政治罪名――这里面有司法技巧的讲究,说明地方官员在依法治国的口号下,其“政治智慧”亦与时俱进。但如果推根溯源,其根源却在共产党政治文化的特质,即将一切批评者视为“国家的敌人”。

将批评者视为“国家的敌人”,其始作俑者就是今天普京正带领俄罗斯人民怀念不已的前苏联。1927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法典特别部分》第1章第58条规定,属于“国事罪”中的第一类罪即反革命罪,而因言获罪一直是反革命罪当中重要的一项。中共建政后,从苏联老大哥那里搬了这条“反革命罪”用之于中国,死于这条罪名之下的冤魂不知凡几。这一恶名昭著的反革命罪一直沿用到1997年,中国为了提升国际形象,在这年出炉的《刑法》中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减少其鲜明的政治色彩。而且对1993年出炉的《中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中的“阴谋颠覆政府”(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稍作修改,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据法律专业人士解释,这是个进步,因为“政府”有多种含义,既可以指中央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地方人民政府,还容易被理解为政府的某一职能部门。这种解释暗示这样的“进步”:修改之后,虽然一些为文批评中国政治制度与中央领导层的人士未能幸免于被构陷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但针对地方政府与某一政府职能部门的批评则被排除在可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了。

但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们在自己领地内,均将自己视为“党与国家”的当然代表,又岂能容草民批评“谩骂”之?既然写文章批评国家领导人与社会主义制度均可以成为国家的敌人,批评本父母官的又岂能逍遥法外?就算不能以“危害国家安全罪”治治这些刁民,用其他的罪总可以吧?反正公检法全在政府领导之下,用什么罪名还不由本父母官说了算――这就是“彭水词案”、“红钻帝国案”与“海南山歌诽谤案”发生的社会背景。

在这种情况下,仅仅谴责地方官员的恶劣专横是没有用的,关键在于改变这种以言入罪的政治文化。而改变这种政治文化,还得废除“危害国家安全罪”这部以言入罪的恶法,否则,这种“依法治国”,只能使中国的人权状态愈加恶劣。

在此,笔者还要打破一个相当普遍的幻想。许多中国研究者与观察者相信,依法治国(“Rule by Law”)能够将中国带上民主与法治之路。这一看法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一点:中国的立法思想和司法准则是“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只强调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却忽视了公民的权利;中国当局是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去治理国家,“公民利益”从来就未曾成为中国的立法思想与司法准则。尽管宪法在名义上赋予了中国人种种权利,但在各项专门法的立法过程中,体现的却是国家利益而非民众权利。这方面,中国的《国家安全法》就是藐视人权的一个法律范本。

可以说,只要中国的立法与司法体制注重的是“国家利益”而非“公民权利”,类似“红钻帝国事件”的以言入罪冤案必将不断发生。

(原载《华夏电子报》2007年8月9日,总2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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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察 Tags:公民权利, 因言治罪, 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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