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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如何对待政治公众人物的隐私?

Posted on November 26, 2012January 30, 2013 By 何清涟 1 Comment on 美国法律如何对待政治公众人物的隐私?

 ——辨析雷政富事件引发的争议误区

最近,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被他人偷拍于五年前的不雅视频曝光,据说在63小时后就被免职。因为雷的事情牵涉到薄熙来2007年予以袒护,不雅视频的女主角亦被抓捕。由于有此背景,这次“反腐”引发了多重激辩,其中的辨题之一就是保护隐私与反腐败何者更重要?

提出这个议题的人有不少,其中比较著名的有腾讯微博上一个较有名的博主,他本人也在媒体任职,平时思想开放。而反对保护隐私重于反腐说的人则认为,中国官场太堕落,腐败时按中国特色,保护隐私时按美国标准。

反腐与保护隐私何者重要这一说法,在广西来宾市烟草局局长韩峰情色日记网络曝光后就有人提出;“保护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按美国标准”这一说法,更是对美国相关法律的误解,因此我觉得有必要专门就此做一解析。

美国是最早从法律上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国家,对隐私权保护也最为完善,但就在这个国家,十多年前,曾发生过前总统克林顿因与白宫实习生之间的“拉链门”事件,成了当时轰动世界的公案;在雷政富不雅视频流传之前不久的11月中旬,美国中情局局长(CIA)局长大卫·H·彼得 雷乌斯(David H. Petraeus)因其婚外情曝光而辞职。

克林顿总统的事纯系私情,中情局局长的事情到目前为止,也只涉及到私情,均与国家安全无关;也没有当事人假公济私、利用公权为情人及其关系人谋利等类情节。既然纯属私情,为什么在保护隐私方面堪称最典范的美国,这两位大人物的隐私,居然被大曝特曝,得不到美国法律的任何保护?

还有一件事情也会引起国人惊疑:今年3月4日,美国畅销色情杂志《好色客》老板拉里·弗林特在《华盛顿邮报》刊登一整版大幅广告,征集美国高级官员私生活不检点或贪污腐败的证据。弗林特称将为举报人保密,如果他们提供的信息经证实后得以刊登在《好色客》上,将可得到最高100万美元的奖金——这位老板要为杂志赚眼球,但他绝对不会为刊登一则侵犯隐私的消息而惹上官司。这是因为,政治人物的隐私在美国,远比普通人受到的保护要少得多。

美国法律史上,“隐私权”概念最早出现于1890年《哈佛法学评论》上一篇“论隐私权”的文章,作者是Samuel D. Warren和Louis D. Brandeis。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与实践,《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确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并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四种类型:不合理地侵入他人的隐私;窃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的私生活;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至20世纪60年代,隐私权逐渐成为一种宪法上的权利。当时,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的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之间应该如何区分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公众人物”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美国诽谤法。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布伦南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的判词中,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这一概念。他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阐述了判决理由:“公共官员的问题辩论应当是无拘束、热烈和完全公开的,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攻击。”

该案的核心是阐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表达自由,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最高法院于此开始引导美国人注意公共官员的特殊身份,这是“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形成的基础。196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与“联合公司诉沃克案”中提出“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并且在其后的一系列判例中逐步确立了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反向倾斜保护机制,在隐私权制度中确立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别保护这一法律制度。

在美国法律中,政治家、官员属于三类公众人物当中的“完全目的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for all purposes)。由于他们的地位使其拥有极大的权力和社会影响,其活动和言行都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问题,因此对他们的隐私应当作必要的限制。

美国对待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实行弱保护的理由可简括如下:政治家与官员对社会具有管理职责,其个人隐私与最重要的公众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因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其私人信息纳入公众知情权范围;其道德修养与其健康状况决定其能否正确及时地解决公众的问题;个人财产状况说明其是否清廉,值得信赖。这类人物的道德和性格上的缺陷,是对公众和国家利益的潜在威胁。法律如果保护公众人物的所谓隐私权,实际上等于主动放弃了对公众利益的有效保护。

采取公众知情权高于政治人物隐私权,并不意味着可以对政治公众人物随意侮辱、毁谤。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了“真实恶意原则”,政治公众人物因新闻报导中的内容有失实的部分可提出诽谤起诉,但必须证明媒体的报导存在“真实恶意”,并且还需证明自己的实际利益因为这一部分失实的内容还确实受到了伤害。

综上所述,可以说,中国国内一些人认为雷政富的不雅视频属个人隐私,应予保护完全是错误理解。保护这种违背公德的所谓“隐私”,其实就是保护腐败。这类吃喝嫖赌、劣迹斑斑的人充斥着中国官场,是导致今天中国政治糜烂与政府对中国人基本权利的巨大伤害的重要原因。

现阶段,在保护隐私权上中国面临的真正的问题是:平民百姓的隐私权几乎处于不受保护的状态,而对官员的隐私保护过度,甚至被随意列入“国家机密”范围。以前的两位政治局委员陈希同与陈良宇,包括今年的谷开来、王立军案,都没有公开审判,司法过程属于黑箱作业,禁止新闻媒体追踪报导,公众根本没有知情权可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认为雷政富这类完全违背公职人员道德、牵涉到权色交易的不雅视频属于隐私,应予保护,就等于宣示保护腐败。

(原载于何清涟VOA博客,2012年11月26日,http://voachineseblog.com/heqinglian/2012/11/celebrities-priv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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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与中国 Tags:不雅视频曝光, 美国侵权法重述, 美国法律, 隐私权保护, 雷政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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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 (1) on “美国法律如何对待政治公众人物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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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无名 says:
    November 29, 2012 at 10:18

    在理。现在的情况就是在整个社会都在倾落,没有一个向上、走上正轨的迹象。所以法律、风气、制度都扭曲了。竟不知道是制度扭曲了人,还是人扭曲了制度。我常想,假如49年不是一个狭义的政党夺取了政权,而是本身就是资本主义政党,那会不会好一点,社会走上正轨的可能性会不会大很多。多半不会如我所希望。中国之病无从解救,真的只能让历史再一次重演吗?

    Reply
  4. wangxiajuan says:
    November 28, 2012 at 07:31

    所論100%贊同。
    公眾人物如果無覺悟成為媒體等的標的話,就無資格坐其椅子。以前我們說「模範」做人上人的話,只能比一般人付出更多的犧牲,花費更大的代價,須謹言慎行。可現中國政治公眾人物,皆隨心所欲,貪汚腐敗。做官不為公只顧己,使整個社會墮落,沉淪。
    還有臉力爭隱私權?那些醜聞,讓看的我都覺得臉紅。中國社會折騰成現時的黑白顛倒,是非法律准則喪盡,罪過就在于那些所謂的政治公眾人物。該罷休。

    Reply
  5. blackmail says:
    November 27, 2012 at 16:59

    事实何先生已经说得很透彻了,无需补充。

    引申一步,薄熙来说自己儿子在境外念书,全凭全额奖学金。就算这是真实的。政府高官子女接受境外敌对国家全额奖学金,这是否属于叛国行为?至少属于受贿行为吧?毛左一直强调惩罚“汉奸”,薄熙来是不是属于毛左所谓“汉奸”?请何先生评论。

    Reply
    1. 何清涟 says:
      November 27, 2012 at 17:36

      这点已经澄清了,并无奖学金。薄瓜瓜说他母亲当年从事律师行业时挣钱供养他读书。他在伦敦的房产是其姨母谷望江出资。海外媒体曝光的所有红色家族的财富故事,就只能让中纪委来查了。中纪委不查,就只能任凭各种传说流传。认真一点的,就象温相一样,否认人家《纽约时报》的报导,表示要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然后人家再来上一轮更详细的曝光,温相这边就由牵涉其中的平安保险再来澄清并口头威胁一回。如果这种笔墨官司永无止息,不正好让可怜的中国人看看大戏吗?

      Reply
  6. 四明山人 says:
    November 27, 2012 at 10:26

    问题是他雷政富属于被彻底抛弃的对象,他是牺牲品.隐私权算什么,生存权都可以随意剥夺的中国会有隐私权?不结束一党专制,就不会有法治社会.

    Reply
  7. tTD says:
    November 27, 2012 at 02:06

    “饱暖”思淫欲,这也是当前党国的“人民公仆”们最真实的写照!

    Reply
  8. tTD says:
    November 27, 2012 at 02:02

    成立了纪委,成立了检察院,成立了监察局,成立了反贪局,还成立了反腐败局。。。。。成立了世界第一的反贪机构,养了世界第一的“饭桶”们,却造就了世界第一的“蛀虫”,因为党国的“反贪”人员,本身就是最最贪腐的货色!

    Reply
  9. bourne says:
    November 26, 2012 at 22:37

    就是说雷政富的信息被公开,是符合“政治公众人物隐私弱保护”这一规则的,也是公众知情权的一部分。抛开是谁公布的的消息来看,都应该给予公布。至于是谁公布,通过什么手段获取信息,那是信息提供者和发布者之间的事情

    Reply
  10. jenny says:
    November 26, 2012 at 17:24

    很高兴见到何女士这篇文章,中国人早该上一堂关于政府官员隐私权利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进退取舍的课了.看过文章后我自己原本概念模糊的地方也顿时明朗.还有,很多国人还该上一堂更重要的课,权力与权利.

    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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