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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剥夺死者尊严的“1984”法规

Posted on October 3, 2013March 25, 2015 By 何清涟 2 Comments on 一部剥夺死者尊严的“1984”法规

何清涟

本文讨论的“1984”法规,并非从乔治·奥威尔的《1984》取意,而是这部法规确实于1984年颁布生效,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http://law.people.com.cn/showdetail.action?id=2675991  ),如果说这部法规确实有《1984》中描绘的大洋国的恐惧,则纯属巧合。

中国利用死刑犯器官“有法可依”

2012年以前,中国器官移植供体来源于死刑犯处于“耳语”状态,这次夏俊峰被处刑之后,其器官是否被摘也是该案件多重影响当中的一项。我将这些表示怀疑的推文辑录如下:

@FifthDimen:夏俊峰杀城管案四月就已经下达死刑令,五个月后,当局突然执行其死刑,夏俊峰家人被通知“领取骨灰”,不见尸首。 @miaojue12就此评论道:“这五个月实际上是在等夏俊峰器官买主手术时间而已,并非是仰承民意,让夏多活几個月。”艾未未@aiww评论说:“用活人养器官,……锁源待流,真的做得出。”

另一条消息证实了以上猜测并非无因。“@真相与正义”引述媒体报道:“张晶(夏妻)接过遗物时发现,25日与家属见最后一面时,夏俊峰所穿的衣服还在包裹中。她自言自语地说:‘他走的时候,穿的甚么走的呢?’随后她抱着跟我痛哭。”

我在网上查证,国内《新京报》与香港《苹果日报》都有这报道。网友以下的推想自然就顺理成章:只有在手术台上“执行死刑”(其实就是活摘),才会不着衣服。

很多人了解到死刑犯在死亡之后还要为司法利益集团做一次“经济贡献”后,深感愤怒,我更多的是悲伤与无奈。因为早在多年前我就知道中国有过一部行政法规,以科研之名将利用死刑犯器官合法化,那是“秘密级”文件,我曾见过。大概是前年,我无意中于国内网站上发现网络版,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颁布时间是1984年10月9日,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目前仍未废止。

一部法律执行了近30年,居然国民不知道有这部法律的存在,当然要归功于当局的保密严格。该法规第四款第4条规定:“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要严格保密,注意影响,一般应在利用单位内部进行。确有必要时,经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许卫生部门的手术车开到刑场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卫生部门标志的车辆,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术未完成时,不得解除刑场警戒。”

可以说,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就开始风传的有关死刑犯成为器官供体的事情是真实存在,只是一则因为当局严格保密,外人无从得知其详;二则因中国人当时尚无人权观念,更不知道死刑犯也应该拥有人权。三则中国那时正开始在全社会推广自愿捐献器官的“移风易俗”活动。我曾与一些司法界人士讨论过这问题,有人认为,死刑犯本来就难逃一死,其器官用来服务于其他有需要的人,算是变废为宝。

利用死刑犯器官为何受到国际社会谴责

这部法规性文件规定了两个原则:

一个原则是,“必须按照刑法有关规定,用枪决的方法执行”,并在执行后摘取器官,但后来出现了活摘现象。这一点,引发了国际社会就中国利用死刑犯器官是否合乎人类伦理进行了强烈的指责。2006年7月,加拿大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David Kilgour)及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David Matas)公布调查报告Bloody Harvest: Organ Harvesting of Falun Gong Practitioners in China(《血腥的活摘器官: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调查报告》),该报告引用了许多实例,指证中国存在大量活摘器官的血腥现实,并指这是“这个星球从未存在的罪恶”。这一调查报告后来不断丰富资料,三易其稿,引起国际社会强烈关注,并对中国这种活摘器官进行了强烈谴责。

2005年11月,中国《财经》杂志发表了“器官移植:加快规制的地带” (2005年第24期,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05-11-28/110062607.html ),揭开了这一媒体禁制区域的厚重黑幕。该杂志抓住了一个契机,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 在11月世界卫生组织在马尼拉会议上公开承认了中国器官移植的供体主要来自于死刑犯。该杂志还引述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教授透露的情况,从2003年到2009年5月,中国内地仅有130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全国每年150万名需要器官移植患者的等待,催生了一个“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与肮脏”的行业——人体器官买卖。

此后,中国媒体间或有器官买卖的报道问世,但死刑犯的活摘器官却始终是个禁区。直到2012年3月黄洁夫再次在全国人大会议提出要尽快规范中国的器官移植,国内媒体趁机大做报道,“搜狐观察”在“器官捐献,死后的尸体还是你自己的吗?”(http://zt.blog.sohu.com/s2012/qiguanyizhi/index.shtml)开篇就是“死囚为何被活体摘取器官?”

二是自愿原则。该法规明确规定,器官移植只能发生于以下几种情况: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经家属同意。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条基本流于虚文,搜狐观察指出:“滥用自愿捐献原则摘取年轻健康死刑犯器官原来早已是中国司法部门长期以来的一个‘潜规则’”。近年来许多家属得到的就是一盒骨灰,从来没有见过亲人遗体。

刑法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曲新久的话其实很能说明这一规则中的自愿原则完全不可靠:“死刑犯的身份与其自由决定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死刑犯,即使表示自愿捐赠器官,也不一定是其真实的意愿,即使监管机关或者司法机 关没有进行任何劝导、引诱、威逼,其法律地位也决定了不能认定其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

死刑犯的器官用作器官移植供体,只是中国死刑犯临终尊严的一部分。也许会有人认为,在一个生者都无法保持人格尊严的国度,讨论死刑犯的尊严是个奢侈的问题。但只要想到中国人缺乏政治安全与社会安全的现状,想想曾成杰与夏俊峰的遭遇,关注死刑犯的临终尊严其实与每一个生者息息相关。

(原载《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14期 ,2013年9月20日—10月3日,
http://biweekly.hrichina.org/article/1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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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察 Tags:器官移植, 死刑犯, 黄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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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2) on “一部剥夺死者尊严的“1984”法规”

  1. Pingback: 死囚器官移植:周永康难以独自承担之罪 | 清涟居
  2. David Le says:
    March 28, 2015 at 10:2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bPkvmEQ3ds

    何老师,
    ”用人养器官……“听听原301的外科主任蒋彦永老先生怎么说。指名道姓实名举报。

    附视频《好医生华益慰》http://tv.sohu.com/20110729/n314952192.shtml

    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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