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年以前,海外朋友H先生来看我,海阔天空般地闲聊中谈到一点:你们为什么要将“理想”作为设定一种社会制度的出发点,并用这种遥远的理想作为激励公民的机制?美国立国时,开国先贤们想的只是如何平衡现实中各种利益关系,而不是根据理想与预设的道德来创建社会制度,并依靠未来理想来引领民众前行。
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却与我们的理念格格不入。我们从来就是将社会想象成是某一阶级的天堂,而是另一阶级的地狱,国家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专政的机器。在利益分配这个基本问题上,我们也很少想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这个词,而总是在这两极中来回震荡:不是绝对平均,就是让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我们完全忽视了这一点:现代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组成,这些集团都有自己的利益考虑,他们都通过自己的诉求渠道(如中介组织、压力集团等)向政府施加压力,而政府的主要责任就是平衡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各利益集团之间压力的平衡就是某一社会的现状。当平衡打破以后,我们也习惯通过运动而不是通过立法来调校社会秩序。
还是让我们回到两百多年以前的美国费城,追随美国开国元勋们的足迹,了解一下那一次对人类社会制度影响深远的会议吧,因为正是1787-1788年的宪法,与1789-1791年的权利法案共同组成了一种自由结构,这一精心设计的制衡结构抑制了滥用政府权力,在自由与秩序之间成功地建立了一种平衡关系。
恩泽绵远的美国宪法
美国1787年宪法与1789年的权利法案,最基本的思想是在自由与秩序之间保持平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1787年宪法中有两个因素:全国政府与州政府之间权力的划分,以及在立法、行政与司法部门之间权力的划分。这种基础上建立的政体既是民主政体——它设定了权力怎样获得与保持;也是立宪政体——它关系到权力怎样授予、分散与限制。在这里必须指出宪法与立宪制之间的区别:一切政府都有宪法,但立宪政府才能对统治者的权力实施明确和长期适用的限制。而有宪法但对统治者权力没有限制的政府,如前苏联,就不是立宪制政府。
美国的立宪制承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权,这种承诺是建立在某些基本信念上的。这几个信念是:
个人权利是民主的基本前提 要言之,民主主义者承认个人的基本尊严和价值。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基本意思,首先,他们坚决主张个人拥有各种重要权利,个人是合法政府权威与权力的根源。其次,民主主义者承认每一个人都有权被当作独一无二、不可侵犯的人来对待,人所拥有的才能或品德有差异,但权利却是平等的。第三,自由权或自由,意指一切个人应当有机会实现自己的目标,自由权的核心是自决权。从渊源上来看,这一理念是《独立宣言》中“造物主赋予一切人以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的阐释与发挥。
民主的目标是自由与平等 “自由”的概念在美国也是经过发展而逐渐确立的。在1787年制宪者们讨论宪法时,所谓自由的主要目标是摆脱现存政府、教会和其他机构造成的负担。权利法案规定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和集会自由,权利法案的主要任务是解除政府对个人自由权的约束。到了19世纪,大部分时期内,“不受约束”的自由同占统治地位的自由放任的经济、社会学说交织在一起,反对政府干预经济及其他社会活动的理论占了上风,理由是:政府权力越少,个人自由越多。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工农不满的出现,随着工会、萧条和社会抗议的出现,美国人逐渐认识到,他们正生活在各式各样的网中:个人的和私人的网,制度的和心理的网。废除了一种束缚(如黑奴制),可能就意味着产生另一种约束(如工资奴隶制),老板成了上帝。减少政府对自由的束缚,可能意味着增加私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力。
所谓“自由”的含义因之也变得更为丰富,包含着既要将人民从政府的约束下解放出来,又要通过政府将人民从非政府的对自由的约束下解放出来这两重意思。(自由主义经济学大师弗里德曼曾有一段代表性的言论阐释这一论点:“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既不会要求政府为自己做什么,也不会去想自己能为政府做什么,而是考虑:我们能通过政府做什么。”)
自由与平等二者在美国互相结合,互相促进。最初的平等指“机会均等”,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而后来又有了进步:第三十一任美国总统赫伯特•克拉克•胡佛声称他所理解的“平等”是:经过普及与免费教育,给“赛跑者”(即参与竞争的一切社会成员)提供训练,给他们相同的起点,在管理上给他们提供竞赛所需的公正裁判。第三十二任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则宣布“四大自由”:免于匮乏与免于恐惧的自由,言论与宗教自由。在200多年的美国历史中,一度被认为是对立的两种思想统一为一种哲学,它要求政府在帮助人民扩大社会与经济自由权的同时,防止其他机构(公司、工会或地主)侵犯这些自由权。与此同时,政府必须防止自己干涉自由。
1787年宪法表现出来的政治智慧引起后人的深深景仰。这次制宪会议为后世通过政治手段解决利益纷争留下了堪称楷模的政治哲学:平衡政府哲学。大多数代表达成共识:要建立一个任何利益集团都不能单独控制的全国政府。杰斐逊认为,自由政府是建立在妒忌而不信任的基础之上的。麦迪逊则认为:“在设计一个由人来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必须首先使政府有能力控制被统治者;其次要强制政府控制自己。”宪法既是政府的积极工具,使统治者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又是对政府的约束手段,使被统治者能够制约统治者。两院制的产生就是根据这种制衡理论,参议院代表贵族,众议院则成为选民有直接发言权的唯一部门。后来美国有了全国性的政党以后,进一步发挥这种制衡思想:自1954年以来的大部分时间内,选举团决意让民主党掌握国会,并由一位共和党人入主白宫。制衡被加强到这种程度,以致在重大问题上无法采取确定的行动。
制宪会议另一个巨大的成功就是非常成功地防范了民主政体所特有的危险。宪法的起草者麦迪逊与汉弥尔顿既是道德哲学家,又是政治思想家。他们两人都不缺乏为信念献身的精神,对最高价值观——自由以及他们当时面临的问题都有坚定的看法。他们不是简单地对自由说教,而是对自由进行分析,如同剥笋一样,他们层层深入地论辩了自由的性质、人应当怎样保卫自由、以及怎样扩大自由。除此之外,他们还努力思考包含在《独立宣言》中的其他价值观,例如平等的优越性与危险性,以及美国人应当追求的幸福等等。他们所设定的基本民主程序,如一切公民应有同等选举权;选举人有权了解事实、不同意见、批评、以及所有候选人的观点;公民必须自由组织起来,实现政治目标;选举根据多数票(至少超过票)决定等,既防止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又防止了将国家命运的控制权从选民及其所选的领袖那里转移到某些政策分析家组成的“新僧侣阶级”手里。
1787年宪法确立的基本框架引领着美国社会走过了两百多年。后来的政治家与政治学家们认为这部宪法具有刚柔相济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对基本和永恒的个人自由权的表达,这种宪法精神永存不变;另一方面,把宪法看作是政府工具和权力的积极授与,宪法必须随着它所服务的国家一起发展。所以正式成文的宪法只是美国的骨架,立宪者为后代子孙留有充分余地,以便他们根据经验充实细节,并组织政府结构。这一点,《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斐逊早就看得清清楚楚,他声言:“宪法属于活着的人,而不属于死者。”为此他建议,每一代人都要有一部新宪法。但在其后的两百多年中,新宪法并未成为现实需要,因为每一代人都已采用不太正式的方式来发展和修改原来的宪法,如最高法院“就是不断开着的制宪会议”。由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宪法已历经民主革命和工业革命、内战的动乱、大萧条的紧张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其生命力并未减褪。
“上帝作坊”里的风云际会
让我们来看看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的制宪者们是些具有什么特点的精英,他们基于什么样的出发点,为美国制定出这么一部深受美国人民世世代代珍重并由衷推崇的宪法。
参加1787年费城会议的55名代表,云集了当时全美国最重要的人物,这些人的身份分别是种植园主、有成就的商人、银行家与律师、前任及现任州长。其中的39名曾在国会供职。这些人被当时的社会公认为常识丰富,教养良好,家庭美满。后来的历史学家评论他们:作为理论家,他们大多数人博览政治理论著作;作为实践家,他们大多数人致力于创建全国政府的实际工作。作为灵魂的五个人更是声名卓著:华盛顿是战士、政治家、功勋盖世的统一者;亚当斯是联邦党思想领袖;汉密尔顿是政治经济学家,主张政府与企业合作,发展经济;杰斐逊是美国第一位担任要职的伟大政治哲学家;麦迪逊是卓越的政治科学家。而且这五个人在当时灿若星云的杰出人物中只是冰山的顶角,才华熠熠生辉的杰出人物在全国还有好几百人。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些人当中,没有缺少实践经验的纯粹文人(如中国式的旧式文人),也没有处于社会底层、时时刻刻考虑“革命”的边缘人。刚经过独立战争洗礼的精英们深知他们的任务只是建立一个平衡政府,而不是凭理想与热情往历史上纵意胡涂乱抹。
卓越的政治家必须立足脚下的土地,清楚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团需要什么,别的利益集团需要什么;但同时还得要有前瞻性,能够从长远着想而牺牲本集团一些眼前利益,以求与社会各利益集团和谐共处。除此之外,还得要有相当的政治智慧与技巧,即精通政治博奕术,以说服对手接受自己的观点,以求达到对各方来说利益最大化的均衡点。
美国人的幸运首先在于:他们正好遇上一个对人与国家关系有了新认识的时代。18世纪,经历过文艺复兴以来的启蒙,人们已经把个人看成不仅是臣民,或是社会动物,而且是另外一种独特的组合关系的参与者,这一独特组合关系就是“政治经济关系”(更简捷的概括是经济关系),1776年“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发表了《国富论》,政治经济学从此走入人类的生活。当时的知识阶层普遍认识到:现代经济之所以成绩卓著,不仅因为它的繁荣昌盛,还因为它的成就是靠自由劳动力而不是靠奴隶获得的,“自由”的价值由此彰显,并因此在那个时代成了欧美文化追求的首要目标。19世纪匈牙利的伟大诗人裴多芬在他那首脍灸人口的小诗中,以铿锵有力的语言表达了这种炽热的追求:“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充满激情的浪漫诗人拜伦为了希腊人民的自由,死于前往希腊参战的途中,用自己宝贵的生命为人类历史写就了一首自由礼赞。
美国人民的第二点幸运在于:历史为美国人民造就了一批才华不世出的开国元勋。这批人既不是只会考虑自身利益的精英论者,也不是那种自我标榜毫不顾及自身利益的神。他们经历了移民、独立战争,独具的智慧与才干是在连续不断的生存斗争与政治较量中磨砺出来的。因此他们深知政治的本质,也清楚政治与理想之间的差别:现实政治只是利益关系的平衡,而理想则超越政治生活的兴衰,指向比现实政治更为远大的前景。源于中世纪拉丁文“gubernaculum”一词的“政治”,即“船舵”之意,暗喻政治是驾驶国家这艘航船的艺术,舵手则应当凭借理想来指引航向,但理想却决不是现实中要达到的目标,正如人们依靠北斗星来指引航向,但决不会将船开到那座星辰上去一样。制宪者们将为政治导航的工具设定为“自由、民主”。但现实政治既不是纯经济的、也不是纯道德、纯精神的,制宪者们既对掌握权力的人深怀戒心,也不相信“人民”,深知将权力完全交给一个机构或一群人,只会导向完全的暴政。宪政历史说明,宪政与民主并不是不可分离的伙伴。雅典的民主之灭亡,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它宣布人民高于法律。所以他们以极大的天才精心设计了“制衡制”,将新建立的国家权力加以分配与分立,从而有效地防止了暴政的出现。
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1787年美国是个由欧洲移民建立的“新社会”,除了奴隶之外,并不存在大量没有财产的穷人。对于这个社会的稳定基础,大多数代表一致公认:土地所有者是自由最好的保护人。如果给没有财产的人选举权,他们不是联合起来剥夺所有者的权利,就是成为‘政治煽动家’(demagogues)的工具”——这一点倒是与中国儒家的亚圣孟子提出的“有恒产者有恒心”相类似。
总的说来,制宪者献身于论功绩、教养和成就的贵族政治,而不是论出身或财富的贵族政治。这一点,就决定了这次制宪会议的侧重点是保护产权与商业,以此为主要考虑的宪法给美国带来了后来的繁荣与发展。
历史的成功之笔往往只在短短的一瞬间给人类提供机会。歌德曾满怀敬意地将历史称为“上帝的神秘作坊”,但在这作坊里经常发生的,却是落地无声、数不胜数的无关紧要之事。一个真正的历史时刻——人类群星闪耀之时出现之前,连结千百年历史链条的基本上都是这些琐碎之事,外加绵延不绝的战争与死亡。美国人民的幸运就在于,他们的国家在18世纪下半叶,出现了灿若群星的杰出思想家与政治家,这些人抓住了历史机会,给历史绘下了一笔成功的神来之笔。他们的出现对美国的意义,越到后来越为后人所认识到,尤其是对比美国以外的宪法(包括他们自己的州宪法)及世界上其他的立宪政体,美国人更产生了一种深深的宪法崇拜。马克斯•勒纳在《美国公民对美国宪法的认识:对公众认识和个人意见的全国性调查》一书中满怀敬仰之情地写道:“随着开国元勋的谢世,他们的形象越来越高大;他们生活与战斗的那个时代变成了黄金时代,在那个时代里,世界出现了新的曙光,代表那个时代的人都是高不可攀的巨人。”
美国宪政的魅力还可以用一个具体事例证明:1929——1932年席卷全球的资本主义危机发生以后,平日运行良好的美国宪政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些学者与媒体在绝望之余竟然发出这样的呼声:应该将美国宪法收起来,任命一位独裁者。“如果美国什么时候需要一位墨索里尼的话,那就是今天了。”此时此刻,宪政显得如此脆弱,罗斯福如果想独裁,几乎易如反掌,因为在罗斯福初任总统的百余天中,国会授予总统的权力是如此之大,几乎凌驾一切,就是德国授给希特勒的权力也不过如此。而罗斯福之所以没变成独裁者,就在于美国的宪政精神已浸透在罗斯福的灵魂之中,他一直主张遵循宪法来办事。
有专制传统的国度即使将自己的国名挂上了“民主共和”的字样,也没法将自己变成真正的民主共和国。道格拉斯(诺斯的“路径依赖”学说的魅力,就在于它看到了传统在冥冥中的巨大作用。
一朵几度凋零的玫瑰
距费城会议一个多世纪以后,在地球东半部分的古老帝国——中国,“宪政”这个词终于伴随着被欺凌的痛苦与屈辱一道进来。由维新志士康有为、梁启超为主进行的“戊戌变法”倡导君主立宪失败以后,中国又经历了惊心动魄、令国人如打翻了五味瓶般难以言说其味的义和团运动。在志士们流淌着的汩汩鲜血中,在义和团与无辜百姓那滚滚落地的头颅上,被迫颠簸于千里黄尘之中的清政府终于明白不变难以图存的道理,于1901年进行了军事与教育改革,制度方面的变革却是一拖再拖,直到1905年日俄战争后方才看清即便“量中华之物力”,也难“结与国之欢心”,只得于万般无奈中考虑立宪政体的可行性,宣布预备立宪。1908年清政府当局公布《逐步筹备事宜清单》,宣布了逐年要办的各种立宪事项,预备到1916年进入宪政化的关键一年:制定宪法,建立国会,新官制实行。但当时的中国既缺乏自由主义积累和宪政基础,又面临深重的外患内忧,实行宪政,正如当时的人形容,有如在“骤雨狂风之下盖大楼,不足奠磐石之安”。而我们目之为“保守”的立宪派,实际上当时并不保守,他们在1910-1911年之间发动了三次大规模的国会请愿运动,不断尝试在中国迅速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其结果不仅未能加速中国的宪政化历程,反而走到事情的反面,形成了一个双输之局,不仅使立宪派自己,而且使当时宪政运动的中坚力量——清政府都成为运动的失败者,体制内外结合进行宪政改革的运动从此从中国历史上消失,只有激进革命派成功地踢进了一球,成了真正的得分者。
此后将近一个世纪内,中国人虽然拥有两部“宪法”,但却从来没有实行过宪政,因为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不具有权威性与神圣性,共和国的主席刘少奇也未能利用宪法保护自己,更遑论弱小的子民。
曾有一位喜欢收藏契约与各种法律文本、布告的朋友对我谈过,他从各种历史文本中,发现中国在30年代已经是个制度化的国家。我不同意他对历史文本的这种解读,告诉他,据我对历史的了解及现实的把握,我认为从官方文本上阅读历史从来只是历史的一半,不是全部,更重要的历史还可能不在官方文本里面。更何况,中国历来存在一个纸面历史与真实历史完全相悖的问题,近代以来尤其如此。比如“文革”时期的文件与官方记载,什么时候承认过那难以计数的血腥屠杀?
20世纪50年代初,我们曾有一段时期完全可以多在制度化方面努力,但奇怪是的当时执掌大权的毛泽东对此似乎特别不热衷,他的心态还没有完成角色转换:还以为自己是以前社会边缘阶层的利益代表,热衷于制造一系列颠覆秩序之举。这一奇怪的颠倒,由于颠倒者具有神一般的特殊权威,于是就有了中国社会数十年的动荡不安,也形成了我们排斥制度化的行政文化传统——有制度我们也有将它们变成一纸具文的能力。
我在阅读两国历史时,不由不心生许多感慨:在大洋彼岸,200年前参加制宪的精英们面对的是前所未有的局面,他们没有“祖宗之法”可守,也没有任何人要求他们“守祖宗之制”,他们只需面对现实,创造性地解决现实纷然杂陈于他们面前的问题。而在有着五千年典章文明的中华古国,那时正是号称有“十全武功”的乾隆皇帝统治着比今天这960多万平方公里还要广阔得多的版图,“守祖宗之制”是治国原则。到了20世纪,活跃于政治舞台上的精英们虽然不要守祖宗之制——在反封建的口号下,我们已经决然绝然的革除“道统”——但一些从未到过中国的革命导师们的语录、思想却取代了往昔的“祖宗之法”,成了政治斗争的筹码。人口与资源比例的严重失调,占总人口60%以上的社会成员被边缘化,随着空地的日益开垦,中国人通过走西口、下关东、出南洋、赴台湾、卖猪仔等途径释放人口压力的边际效益也日益收缩,“平衡”各阶级利益的政治之途越来越狭窄。当时的政治家与思想家们都无法完全理解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更不清楚中国的人口压力是个带根本性质的大问题。清末立宪运动成了“天鹅绝唱”以后,无论是孙中山还是后来的共产党,都只能将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途径放在重新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上,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但因其统治基础是拥有土地和资产的有产阶级,无法将这一政治口号从纸面落实到操作层面。其后的局势发展已使中国社会完全没有改良的任何余地,最后只有以消灭有产阶级的方法来敉平社会矛盾。
历史在转了一大圈以后,终于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其间发生的种种事件应如何评说,还有待历史的良心出现。总之中国必须开始艰辛的经济体制改革,并在改革中出现了新的有产阶级——私营企业主与个体工商户。他们有如岩石缝中长出的青草,一旦有了少许阳光雨露,倔强的生命力就释放出来。到了90年代后,这个阶层逐渐在各级人大、政协中占有一些席位。随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利益格局的变化,这个阶层的利益诉求也日益明朗化,90年代通过他们的利益代言人——一些经济学家不断在各种场合提出要求。
我一直很欣赏一句话:集团压力的平衡就是社会的现状。来自社会各集团的所有压力,不仅始终是社会政策的决定因素,而且还是最公平合理的决定因素。事关政府的所有事务,事无巨细,均取决于互相冲突的集团压力,这是认识一般政府与特定经济政策的关键所在。改革之初的“财政包干”政策是当时地方与中央“讨价还价”的结果,而1994年以后实行的分税制,又是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后利益分配格局改变的结果。1999年“两会”期间,“修宪”成了一个最受关注的话题,政府也已经有实质性的表态与行动,实际上这就是民营经济实力日益增强的具体表现。这个阶层的经济实力可从一个数据略见一斑:1998年社会零售商品总额中,非国有商业企业的经营比重占75.4%,对任何政府来说,忽视拥有如此经济实力的社会压力集团的利益诉求,至少是不智之举。
其实值得关注的倒还不是关于“修宪”的话题,因为这是早该提上日程的一个议题,有关这一话题的争论焦点只在于一点:在确立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将有不少人的不法收入合法化。不能让这些人“搭便车”,堂而皇之地为他们的非法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成为新社会中受尊重的有产阶级。这一争论在道德上具有意义,但在具体的政治操作中没有可行性。因为让非法收入合法化只是时间问题,这一过程绝对不会因为一些人反对或者因为其不符合道德法则就会中止,除非我们愿意让社会在意识形态与社会现实断裂所造成的无序化阵痛中永不安宁,或者再让社会忍受一次大的社会震荡。对社会保持一定敏感的学者与政治家真正应该关注的是“修宪”提案落实的途径:数年来,由于民营企业家的组织–中国工商联这一社会压力集团及其游说疏通团体持续不懈地努力,他们的利益终将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得到体现。这是这一社会压力集团与政府组织长期进行“政治博奕”的一大有划时代意义的成果。
财富是划分社会集团的本源,而社会现状就是各种社会集团之间“博奕”的结果。中国目前由于财富占有格局的变化,早已形成各种有着独立利益的社会团体,形成了新的社会格局–我将这种局面戏称为“老权贵带入新社会”。这些社会集团的利益诉求必将在未来的政治格局中有所体现。一般而言,中国目前的利益集团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有着经济目的的社会压力集团,如工商联及各种形式的企业家协会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第二类则是以社会、政治、宗教或慈善为目的的社会压力集团,如倡导环境保护的组织、宗教组织或义工联等。这些组织都有自己的游说疏通团体,如“政协”与“人大”这两大组织每年召开的例会,就是这些游说疏通团体进行活动的主要场所。必须指出的是,中国目前不少行业协会,其实还不能算是一个利益集团,从他们的生存方式与利益诉求方式来看,具有很强的“一身而二任焉”、非驴非马的时代特点–在政府面前,行业协会代表企业;在企业看来,这些行业协会代表政府。只有工商业人士的组织–全国工商联才有明确的利益诉求,并在政治上有较积极的表现。第三类则是数量上占绝大多数的庞大人群(称之为“集团”日前还不合适),如教师、企业的白领阶层、农民、国有企业的工人、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包括“三无”人员)等等,这些阶层其实都有突出的、迫切的共同利益,但就是没有能申诉其要求的游说疏通团体。如企业的白领阶层,数量相当庞大,但没有关心其利益的组织。农民与他们的兄弟–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更是在数量上占压倒优势,但也没有相应的组织来代表他们的利益。教师协会、工会等等组织,在目前并不具有申诉其所代表的阶层的利益功能。这些组织的现状,必须要另写一篇文章才能讲述清楚。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在五花八门的各种利益集团当中,真正为自己利益工作的只有代表民营企业利益的组织全国工商联。与所有其它的社会组织相比,只有工商联才是唯一有效的社会压力集团。这次“修宪”的成功,表明我国的民营企业家阶层有了一定的“议价能力”,在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之间,已开始有了适当的游说疏通渠道。
中国的现状表明,市场机制本身不会给经济社会中各个集团带来公平的结果,因为各个集团的“议价能力”相差悬殊。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在未来各利益集团进行政治博奕的过程中,谁来代表没有“议价能力”的弱势者群体说话?经济学家们鼓吹立宪保护私有财产并非不合逻辑。美国的制度经济学家约翰(R(康芒斯就曾鼓励经济学家不应当谋求符合全社会利益的经济法规,而应加入某个压力集团或阶层,并提出符合该集团长远利益的措施。并举例论证古典经济学家毕竟是通过对19世纪处于上升期的英格兰工商阶级的认同,才对英国经济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经济学家利益集团化可能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是一个社会终究应该有一部分人能超越个人利益计较来考虑问题,因为任何社会都是由各种阶级组成。从共生状态来说,没有农民,地主也没法生存;用现代经济学术语来说,则必须培养持续的社会购买力,否则,房地产业主造好房子,工厂主生产出各类产品,而社会其他阶层缺乏购买能力,市场就不能形成有效需求——我们现在市场需求疲软其中就有一个原因:贫困人口缺乏购买力。这就是说,必须要有一部分人来代替没有“议价能力”的阶层–被遗忘的阶层来说话。不可能设想政治博奕中,只有两大势力博奕出的结果会代表其他阶层的利益。现在的中国,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劳资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除了全能政府的问题之外,还必须考虑通过政府立法限制经济组织对普通人民的经济奴役。而且中国的现状还不是没有劳工权益保护的法规,而是如何将法规落到实处的问题,这就需要这些弱势群体有自己的利益诉求组织,这已经不是目前口头上讲的“加强工会权力”之类的口号可以做到的事情了。
我们唯有期待“上帝的神秘作坊”里,产生成功的神来之笔。
附记:我为什么写这篇文章
1999年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中国大使馆事件所引发的狭隘民族主义情绪,以及朱学勤写的《五四以来的两个精神“病灶” 》一文发表后所受到的猛烈攻击,尤其是网上许多根本不负责的意见和看法,竟然将“卖国”的罪状一古脑全推到“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头上,更让人沉重莫名。其实,这些被指责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即使有“卖国”的意愿也未必有“卖国”的能力。他们有不足与弱点,但决不是被强加于头上并横遭指责的“卖国问题”。
一些过分的言论迫使我放下手头的其它事情,集中精力思索一个问题:为什么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的专业人士会将对“北约”轰炸中国大使馆这件事的评价扩张到对美国社会制度的评价?稍有头脑的知识分子都应该知道,这是不能混淆到一起的两回事。我们的前人在饱受列强凌辱的20世纪初,尚知“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呼吁立宪以强国,并不排斥人家的社会制度,我们的心胸怎么还不如我们前人的开阔?须知国际地位是由一国的综合国力决定的,我们为什么不想想,是什么使美国如此强大,使它能够凭借导弹在国际事务中“发言”?因为仅有科技先进是不足以做到这一点的。评判现任美国政府对待弱国的霸权主义态度与评判美国的社会制度是两回事,否则又怎样来解释美国为何取得对世界事务的裁决权?
朱学勤那篇文章的论点没错。他文中列举的一些观点,其实是中国思想界近20年来努力探索才获得的一些成果,如对俄国革命与法国大革命的反思。这文章的“错”只在于一点,发表得不是时候。朱学勤没看明白:在“街头政治”中,起决定力量的不是人的素质,而是人的数量。我对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历史并不陌生,对于“人民”、“民主”、“群众意见”这些集体名词所代表的内涵以及在中国政治中特殊的威慑力也太清楚,所以我并没有幻想自己在群言沸腾之际,能用自己微弱的声音来止住那一锅沸腾的气泡。
借着写这篇文章,我理清了一个几年以来一直在考虑的问题。如果说还有读者认为我讲得不够清楚,那不是我没认识清楚这些问题,而是由于语境的限制。因为个别人在批评我的《现代化的陷阱》一书时,总指责我没有进行“制度批判”,不知道这些人说这些话的时候想到过我们享有的语言空间没有?
于是有了这篇文章。
写于1999年6月上旬
(原文发表于《书屋》杂志1999年第5期)
附:对王希先生短文的答复
看了王希先生批评拙文《漫游二百一十年前的美国费城》一文的文章,对海外朋友有心阅读我这篇完全是因为中国本身情境出发而写的文章感到高兴,也谢谢他对拙文的批评。但需要说明一些问题。
拙文的重点其实全在于后半部分,写作动机也完全写在文后的“附记”中。这一点,国内朋友都很清楚,所以不少杂志,如《战略与管理》以及《天涯》都只载后半部分,道理即此。
我文中所谈的制宪过程,其实只要仔细看过拙文,就明白是包括制宪会议与权利法案制定这两部分,从时间上看就延伸了两年。众所周知,没有《权利法案》作补充的美国宪法是不完整的。这一点在任何介绍美国制宪历史的书籍中都不会被否定。本文重点在于借美国宪政历史谈对中国宪政百年与当前民主建设道路的看法,所以对美国历史只是借助于公认为较好的书籍中介绍的史实,并不在于考证(而且考证起来也不止一家之言)。在这篇文章中,我对美国史实的了解主要来自于詹姆斯•M•伯恩斯、杰克•W•佩尔塔森、托马斯•E•克罗宁合著的《民治政府》一书(中译本为陆震纶、郑明哲等四人合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下面的页码均指此书)。据译者介绍,该书是久享盛名的美国政治学教科书,兼有学术价值与实用价值,三位作者在美国政治学界也均有盛誉(见“译者的话”)。关于王先生提出的几个史实有误的地方,谨作答如下:
一、在制宪过程中起作用的灵魂人物与制宪者(宪法的起草者)其实是两个概念。只要不是存心挑毛病,就可看出,拙文意不在研究谁在制宪会议过程中起什么作用,而是通过介绍美国制宪过程产生实际影响的重要人物,以阐明他们代表各利益集团在制宪过程中追求利益“平衡”。宪法的起草者是詹姆斯(麦迪逊与亚历山大,汉弥尔顿第一章:“制宪者是何许人”一节,(P20),“通过还是不通过”,(P21),拙文列举华盛顿为制宪会议的灵魂人物,不仅是根据华盛顿曾担任制宪会议主席一职,还根据《民治政府》的有关评议。该书这样评述介绍华盛顿在制宪会议中的作用:“据记载,华盛顿在正式讨论时只讲过两次话,但在非正式聚会和开会期间都可以感觉到他的影响”(P13)“在关键时刻,华盛顿本人送来了一封信,敦促批准宪法,从而打破了僵局。”(P24)杰斐逊在美国宪法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并未因为他没有参加会议而受到质疑。本文中谈的也不是他在制宪会议上的影响,而是他在制宪过程中的实际影响,根据为“第五个人,托马斯•杰斐逊,虽然不在纽约,在所有人中可能最具有深远影响。在1789年起草权利法案的几个月里,托马斯•杰斐逊还在驻法大使任内,在法国他置身前列目睹了正在揭开序幕的法国大革命。年方33岁的杰斐逊……他坚定支持亲密好友麦迪逊,促使权利法案成为宪法修正案。”(P6)本文正是据该书这些叙述将华盛顿与杰斐逊定为制宪过程当中有影响的灵魂人物,应该说没有什么原则性的错误。关于亚当斯的介绍,也出自这本书的有关评价:“这四人——华盛顿,亚当斯,汉密尔顿,麦迪逊——作为革命者、制宪者、政治经纪人,也作为决策者,在这个新成立的全国政府整个开创阶段,从18世纪70年代到18世纪末发挥了领导作用。”(P5)
二、关于两院制产生于制衡思想、在建立有效率的全国政府与自由两者之间的选择的阐述,来源于《民治政府》第二章中的三段论述:
1、在《民治政府》第二章“以权力制约权力”一节中谈到:“必须记住制宪者面临的进退两难的窘境。他们想要一个更有效的全国政府,同时又敏锐地意识到人民不会接受太多的中央控制。效率与秩序固然重要,但不能同自由相提并论。”(P41)
2、在第二章“一致意见”一节中,“两院制(bicameralism)——议会由两院组成的原则——也表达了代表们需要平衡政府的信念。一个议院将代表贵族,用来抵消更为民主的众议院”(P15)。
3、在第二章“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以野心抵制野心”两节中,作者们这样写道:“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者文集》第47篇写道:‘把一切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集中于一个人手里……可以公正地断言其为货真价实的暴政’”,“革命时期把权力集中在立法机关手里,这种不愉快的经历使制宪者对分权的价值抱有坚定的信念……如果分权还不够,还要做些什么呢?”“制宪者的回答是制衡制(checks and balances)。麦迪逊写道,‘防止把几种权力逐渐集中到一个部门的最保险办法,在于使各部门领导获得必要的宪法手段和个人动机来抵制他人的侵害……必须以野心抵制野心’……我们有一个‘机构分立,权力分享的政府’,于是,国会制定法律,但总统可以予以否决。最高法院可宣布经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的法律为违宪,但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总统实施法律,但国会提供经费。此外,参众两院在制定法律时互相有绝对否决权,因为法案需经两院批准。”
拙文其实已谈得很清楚:1787年制宪会议作了两个设定:全国政府与州政府之间权力的划分,以及在立法、司法与行政部门之间权力的划分。因为本文要论述的主题并非全国政府与州政府之间权力的划分,而是权力的制衡问题,故此意不在前者。换言之,本人对中国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的问题看法与有些研究者不一样,并不认为这是中国改革的核心问题,故此对前者只交待一句,这是为了论述中国宪政史与当前问题时扣准主题的需要,王先生要求在一篇并非谈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问题的文章中大篇幅地谈第一个问题,似乎有点强人所难。至于如何阐释历史,克罗齐已有一段话作了最实质的阐述:任何历史,都是现实与历史的对话(大意,非原文)。《民治政府》一书也阐述了“关于宪法结构的概述,跨越了200年的争论,至少暂时宣布了国家主义者的胜利。主张国家作用(集中主义者)和主张州和地方一级作用(分散主义者)人们之间的争论继续存在,然而一般是在宪法原则的框架以外进行的”,如果王先生想将这场跨越200年的争论定性,那也是他个人的研究爱好,与本人这篇本意不在论争美国宪法的文章已无直接关系。
三、“功绩”、“教养”与“财富”、“出身”的区别与联系在于:有财富的家庭可以使子女受较好的教育,从而使子女教养较高,从这点来说,是不能完全截然分开,但是这四个词语涵义的区别是任何人都看得出的,不知王先生为何看不出?拙文这段论述还是取材于美国历史学家有关评述,非本人杜撰。
四、拙文并未将独立宣言与1787年宪法简单等同,只是指出了二者有一脉相承的渊源关系。史实根据源于《民治政府》第一章“权利法案的根源”一节,请有心者翻看。王先生认为拙文简单等同,是王先生的理解。虽然王先生认为二者在意识形态上有差距,但也没法证明两者之间没有渊源关系。至于谈美国宪法主要不是保护产业利益与商业利益也是王先生个人的理解,因为拙文谈的也不是保护商业与产业利益,而是谈保护和扩大自由权与防范民主政体特有危险。请读拙文“恩泽绵远的美国宪法”一节。
五、关于“上帝作坊里的风云际会”一节中谈到“历史的神来之笔”,关乎到对什么人创造历史的理解。本人在文章中从未说过美国没有宪政的历史积累,相反还谈到制宪者们的实践经验在1787~1789年制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知王先生是如何理解拙文的有关论述?本人在什么人创造历史的问题上,比较倾向于道格拉斯•诺斯先生的“搭便车”理论。
最后,想提醒关心拙文的同好们注意,拙文意不在对美国历史作任何新的阐释,“术业有专攻”,那不是本人所长。本人的立意仅仅只是通过对美国历史的感悟,来谈中国当代社会压力集团与政治博弈的问题。
谨此作答。
写于1999年10月8日,原载《书屋》杂志,1999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