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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红头文件”将劫掠合法化――评河北省“30条”的真意

Posted on February 12, 2004January 31, 2013 By Admin No Comments on 用“红头文件”将劫掠合法化――评河北省“30条”的真意

2004年1月中旬,河北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在“两会”期间发言中向社会吹风,表示河北省地方政府有意赦免民营企业家创业初期的“原罪”。其实,刘金国在谈话时有意隐瞒了一个事实:2003年的最后一天,河北省政法委制定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这一红头文件被河北政法机关干部称为“30条”。2004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号文件批转了“30条”。

按照中国政治习惯,一个省有如此大的动作,事先一定要与中央有关领导“通气”商量,获得默许,否则就是借给地方政府几个胆子,恐怕也不敢如此为天下先。鉴于此,本文分析“30条”的具体内容,其实就是分析中国政府如此改革的背后原因。

一位参与文件起草的干部对记者说,该文件有“5个突破”。其中第二个突破是规定“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未予规定的经营行为,要按照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予以处理”,在中国目前这种“人治的法制”下,这一突破只会导致过度投机。第四个突破是“试行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情况的诚信公告制度”,可以看作是硬拉来做陪衬的条款。

值得分析的是第一、第三、第五个“突破”。

第一个最大的突破指的是3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这一条表面上说的是赦免民营企业家创业初期的罪行,其实真正受益的并非民营企业家们。因为民营企业家们在近20年里,主要是在白色(合法经营)与黑色(违法经营)之间的灰色地带里穿行,那些灰色行为,按照中国当时的法律,最多只能说是钻法律空子,不构成违法。

这一条款真正的受益者其实是两种人,一是利用父母特权成了富商巨贾的高干子弟,这类人现在的身份也可以算成“民营企业家”;二是那些利用贪污腐败完成了资本积累并下海经商的官员们。这两种人违法犯罪较之民营企业家们要严重得多,其“原罪”更经不起追究。但只要一赦免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这些人完全可以搭便车,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中国改革时期的资本原始积累,在本质上是利用权力抢钱。中国的精英阶层多年来处心积虑想让非法收入合法化,而30号文件公开宣布赦免“原罪”,可算是 河北省准备做第一个吃螃蟹者。这只螃蟹一旦开吃,全国各地会紧紧跟上。

第三个突破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进行保护。该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

这一条款很有实际意义。因为各地官员现在都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就在2004年1月8日《南方周末》一篇题为“别夺走我的麦田”的文章中,指出山东省齐河县政府之所以充当房地产商公开掠夺的后台,完全是因为“招商”给官员带来的回报非常“实惠”:招商百万奖励百分之一,达到千万奖千分之二,过了亿元奖万分之三。

这个文件考虑了地方政府与官员的利益,却没有考虑在中国这种特殊背景下,任何经济活动只要有政府力量介入,非常容易演变成权力对社会公众赤裸裸的掠夺。

第五个突破是“依法维护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检查上述场所时,除必须立即处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一切检查、调查工作,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持有载明具体事由的局长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检查和调查。如果不了解中国的情况,很可能会以为这真是政府对某行业好意的保护。但时下中国娱乐场所的经营,往往需有黑(黑社会)白(政府)两道的靠山,比如全国各地的桑拿、按摩院等色情场所,如果不是背后有国安、公安以及军队背景,生存都极其困难。

可以说,这第五个突破从此算是给了这些特种行业一份免罪的“丹书铁券”。

其实,颁布这个文件只是迟早的事情,扼制资本外逃是可以摆上桌面的理由。不便说出来的是:级别低的贪官才需要外逃。而逃到国外做寓公的日子其实并不舒服;那些最能挥舞权力魔杖的高干子弟,目前虽不需要外逃,但为了长久安享财富,还是借着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之机,将自己的财富合法化。

(原载《华夏电子报》2004年2月12日,总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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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察 Tags:民营企业, 河北省,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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