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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废止“危害国家安全罪”--从胡佳的“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说起

Posted on January 17, 2008January 31, 2013 By Admin No Comments on 呼吁废止“危害国家安全罪”--从胡佳的“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说起

最近,维权人士胡佳被当局指控“涉嫌颠覆国家政权”被捕,由此我想到了中国现有的两部最能体现国家权力剥夺民众人权的法律――《刑法》(1997年)第二编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国家安全法》。

这里必须提到上述两部法律出炉的先后顺序。《国家安全法》颁布于1993年,其总则中列举了“危害国家安全”的5种行为: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从条文所涉行为来看,后四种属于间谍行为,但第一类在中国纯粹是政治罪与思想罪,因为“阴谋”一词,在此是做为动词,修饰后面三项罪名“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按照语义学解释,阴谋即“暗中策划”之意。有了这一法律规定,当局只要认定某人或者某团体在“暗中策划”这三类行动的,即可以列入5种“危害国家安全”罪之首。问题在于,“阴谋”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心理动机,而不是行为,有了这条法律条款,“阴谋”一词所修饰的3项罪名常被国家安全部门很方便地用之于惩罚思想犯与良心犯。

《国家安全法》出炉之时,《刑法》还是1979年版本,其中并无“危害国家安全”罪,只有内容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同的“反革命”罪。在中共的政治实践中,“反革命”罪不仅用于打击异议人士,还用于内部权力斗争,“文革旗手”江青的命运就是最好的例证。一生抓捕杀害了无数“反革命分子”并将政敌当作“反革命”狠狠打击的“伟大领袖”毛泽东死后,他的妻子兼得力助手江青被毛的政敌们冠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鉴于反革命罪臭名昭著,1997年重新修订《刑法》时,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但与“反革命罪”相比,“危害国家安全罪”只是将属于刑事犯罪的一些罪行,如“聚众劫狱或组织越狱的”、“制造、抢夺、盗窃枪支、弹药的”等,都规定按普通刑事犯罪追究;其余诸项原来列在“反革命罪”下各项罪名,均列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只是调整了各项具体罪名的秩序而已。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危害国家安全罪”已经成为中国当局迫害政治犯与良心犯的主要罪名,每年都有不少人因此项罪名被投入监狱。由于中国每年的高检报告有意将这项罪名下的入狱者与其它的刑事罪名混置一起,至今可查到的公开数据只有1998至2002年这5年的数据。这5年内,全国共批准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3,402人,起诉3,550人。因此项罪名入狱者,除了国际组织列入援救名单的政治犯与良心犯之外,还有没没无闻的上访者,如湖南省茶陵县农民颜头生、颜喜成父子认为其亲属颜冬来被判刑一事有冤情,多次上访未获解决,于2002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在其居住的村口、茶陵县委会门口、集贸市场等处,张贴了10余条所谓“反动标语口号”,因此父子双双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刑(颜头生3年,颜喜成4年)――这个案例让人啼笑皆非:中国的“国家安全”竟如此脆弱,底层农民张贴10余张“反动标语”就能对其构成危害?

我仔细研究了30多个“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例,发现因“危害国家安全”入狱的“罪人”,大部分只不过是行使了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公民权利;少部分人则是行使了结社自由的公民权利。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以及结社自由是民主政治的核心权利,中国的煌煌《宪法》第35条就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这些权利。但有了《刑法》中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相关规定与《国家安全法》,《宪法》第35条赋予中国人民的各种权利就形同虚设。

尽管我对这部由中国共产党赋予自己无可挑战的领导地位的《宪法》缺乏信任,但我还是要在此呼吁;为了让中国不要沦为动乱之邦,也为了统治集团的自尊与体面,马上废止这条误国害民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原载《华夏电子报》2008年1月17日,第2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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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察 Tags: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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