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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让外国记者获得了更多的采访自由?

Posted on October 23, 2008January 27, 2013 By Admin No Comments on 新条例让外国记者获得了更多的采访自由?

2008年10月17日,中国国务院颁发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以下简称《采访条例》),并于即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宣布1990年同名条例失效。于是有论者说,新《采访条例》让外国记者获得了“更大的采访自由”。

由于中国政府近两年在大力强化国内管控并防堵“颜色革命”,我对“更大的采访自由”这一利好消息实在不敢相信,于是不辞繁琐,仔细参照对比了1990年与2008年两个版本的《采访条例》。以下是详细对比后得出的结论:

1990年版共22条,2008年版共23条。内容变化主要是:首先,将原有的规定重新组合并细化,比如1990年版的第4条只有一句,即“外交部是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机构的主管部门”,2008年版则增加了地方政府的主管权限一项。其次稍微变更了外国记者办证手续,1990年版规定外国记者每年都必须办理一次《外国记者证》送验、延期手续(第10条);2008年版则改为“外国常驻记者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外国常驻记者应当提前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三,2008年版的语气较1990年版和缓,比如1990年版有多处“外国记者不得在中国境内……”的规定,这种条文均改用其它语气和缓的说法,还取消了1990年版“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采访报道。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不得进行与其身份和性质不符或者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统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这一将外国记者视同敌人的条文,懂得遣辞造句方面“内外有别”,可算是中国政府在国际交往技巧方面有所“长进”。

两部采访条例最大的不同可能体现在这两点变化:第一,1990年版的第15条有“外国记者赴中国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当事先获得批准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旅行证件一说;2008年版则没有“非开放地区”这一说法,仅从条文上理解,似乎中国全境都处于对外开放状态――但事实上外国记者是否可以自由进出西藏或者新疆以及正在发生骚乱的任何地区则另当别论,如不信,请外国记者以身试之;第二,1990年版中,外国记者采访对象包括国家领导人与机构,没提个人;但2008年版17条则提到“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从条文上看,外国记者的采访对象包括了“个人”。

但中国政府真没辜负在多年“与国际反华势力的斗争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就是“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这一条,实际上限制了外国记者获得信息的自由。通过“同意”一说,中国政府很聪明地将1990年版中那条“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不得进行与其身份和性质不符或者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统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之规定,悄无声息地变成了个人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下,不得接受外国记者采访。你外国记者纵然拥有在中国境内采访的自由,但我中国政府也当然拥有事先向接受采访者打招呼,要求其不同意接受外国记者采访的“自由”。北京的胡佳、四川的黄琦,就是因为接受了外国记者的采访,都被罗织了“泄露国家机密”的罪名投入监狱。这类由管地政府向子民打招呼让其不得接受采访的事实数不胜数,且不谈笔者当年自身亲历种种,信手拈来两条今年的消息:其一是今年9月,四川省南充市政府于电视媒体上公开出通告,警告本地子民不得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如果说这一禁言事件发生于新采访条例公布之前,还可以找到更新的佐证:条例公布之后,六四伤残者,北京异见人士齐志勇仍然受到警告,不得接受外国媒体采访。相信受到类似警告者不止齐志勇一人。

新闻自由,其要义不仅是记者的采访自由与获得信息源的自由,还包括受访者接受采访的自由与提供信息的自由。如果中国政府继续以前那种管制新闻源的办法,就算是将《采访条例》的文字修改得温和一些,又于外国记者的“采访自由”有何实质补益?

(原载《华夏电子报》2008年10月23日,第2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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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观察 Tags: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记者,采访条例,颜色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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