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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白皮书》为何无人喝采?

Posted on October 12, 2012January 31, 2013 By 何清涟 No Comments on 《司法改革白皮书》为何无人喝采?

10月9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但除了官媒发布了消息之外,几乎无人喝采。

这实在怨不得媒体不给政府面子,且不说此时十八大前夕各种有关高层内幕的消息搅得大家心神不宁,一看到开篇那“中国司法改革始终坚持从国情出发,既博采众长、又不照抄照搬,既与时俱进、又不盲目冒进……”的套话,人们就已经丧失了阅读兴趣。

一、死刑慎用的最大受益者到底是哪些人?

白皮书指出,“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并列举了一些成就: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自2011年开始,中国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

但白皮书却没提到,上述有关死刑的改革,最大的受益者主要是涉及腐败罪案的高官,而非普通民众。中国司法系统对腐败者的惩治力度越来越弱,近年来,缓刑成为中国贪腐官员的特殊刑。在别的方面,中国与国际接轨比较缓慢,但在腐败罪不处死刑这方面,中国接轨很快,并从理论上找出依据,依靠死刑反腐是种“制度性偷懒”。这一趋势在2006年就有人指出,但此后愈加明显。以下是来自于两个时段、见于官方报道的三条相关资料:

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信息时报》2006年7月26日)
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除8人被执行死刑外,被判死缓的占11%。另外从监狱方面透露出来的消息证实,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其中各种原高官获假释、保外就医的占绝大多数。(见尹鸿伟,“巨贪死缓史:近10年百名贪官仅8人被执行死刑”,2012年10月11日)

《财经》杂志今年5月17日曾发布一个研究报告,选取了自1987年以来120名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作为分析样本:发现只有6例被判死刑,其中两例还是因为犯了杀人罪(杀情妇致死的段义和、杀妻致死的吕德彬),如果将6个死刑案例置之120人样本中,死刑比例已降至5%。

这充分表明中国政府对腐败的容忍度越来越高。但这种宽大对平民却很少施用,比如沈阳小贩夏俊峰杀死城管人员,尽管事件起因缘于城管执法暴力,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有原宥之情,但最后还是判处了夏俊峰死刑。

二、白皮书未提劳教制度存废

今年8月,湖南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中“上访妈妈”唐慧的遭遇一度将劳动教养制度推向风口浪尖,国内各界人士发起废除劳教制度的倡议,但司法改革白皮书并未提及劳教制度存废一事。在记者提问时,这一制度被两度问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只表示,劳教制度有法律依据,当前也存在问题,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改革试点刚刚开始。

考虑到有很多名义上的“民意代表”——人大代表都曾参与呼吁废除劳教制度,白皮书未能回应民意这一特点就更加突出。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曾提议改革劳教制度,指出“劳教制度必须改变,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正是改变的方向”,认为缩减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目前主要的分歧在于:矫治决定主要应由司法部门还是公安部门来决定。这一分歧直接导致《违法行为矫治法》的“难产”。

三、中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是司法独立

其实,中国司法体制之病根在于中国的司法不独立,中共只是将司法视为专政工具,而非中国政治的制度基石。

世人皆知,中国的立法体制完全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制衡立法体制。制衡立法体制建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且相互制衡的基础之上。而中国的立法体制有其鲜明的特点,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共中央统一领导下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表面上,立法权限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关掌管,国务院有颁发行政法规(与法律效力相同),省、自治区与一些直辖市(如上海)、经济特区(如深圳)也有立法权。但由于全国人大(包括省市各级人大)本身就是中共中央的政治工具,立什么法,何时立,必须遵从中共的意志,故此人大一直被称之为“橡皮图章”(指其形式上有权力、实际上权力受中共中央束缚)。从21世纪开始,中共为了“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规定各省(自治区)、市的人大主任均必须由同级中共党委书记兼任。这种党领导下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力三位一体的特点注定中国的立法过程必须完全体现党的意志。法官中的重要职位,比如各级法院院长、庭长之类更是由党的组织部门任命,对党的政治忠诚是其任职的首要资格。

只要由党继续统管立法、司法、行政,所谓司法体制改革就是一些技术上的修修补补,党凌驾于法律之上,权力捉弄法律的弊端就会继续存在。

(原载何清涟VOA博客,2012年10月12日,http://voachineseblog.com/heqinglian/2012/10/judicial-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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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察 Tags: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司法体制, 司法改革白皮书, 政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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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0) on “《司法改革白皮书》为何无人喝采?”

  1. 光明 says:
    October 19, 2012 at 11:44

    海外人士能不能在大陆媒体上注册网站和微博?如果实名被封可以用音同字不同的假名。何女士文章极具说服力,应该设法在中国国内广为传播才好。

    Reply
  2. aom says:
    October 15, 2012 at 11:56

    据我个人观察,中共的法西斯统治虽然天怒人怨,但因为经济以及体制的一些因素,人民币汇率并没有太大的不安定因素:中央财政收入有些吃紧但还在可控范围内;经济放缓可能比较头痛,如果再次发钱刺激经济可能有新一轮通胀,但对汇率威胁不大;而且美国经济正在复苏已开始拉动中国出口,经济也可能随之回暖;民间不满虽然在激增,但中共有机枪和坦克车还压得住台面,所以能大幅扰动汇率的突发事件也基本不存在(钓鱼台擦枪走火?);伊朗那个什么钱跳水主要是欧美的经济制裁措施,跟中国没什么关系。

    总之,短期内人民币汇率问题不是很大,经济和中央政府财政比欧洲甚至比美国可能还要更稳定些。大概这也是何老师最近没有发经济方面文章的一个原因吧 ^.^

    Reply
  3. 苟且偷生 says:
    October 13, 2012 at 17:14

    这以及未来可以预见的更多行动,只不过是权贵们不断策划的防线之一而已,只为竭力阻延你触及他们不易外泄的利益底线;甚至以攻为守!

    Reply
  4. 游客0 says:
    October 13, 2012 at 10:29

    同求问

    Reply
  5. wangxiajuan says:
    October 13, 2012 at 06:40

    何時中國才能實行三権分立(行政権、立法権、司法権)?
    國家権力分立制是近代国家憲法上的基本原理。1789年法國人権宣言第16条就明確指出,憲法上権利保障和権力分立是必不可缺的要素。200多年過去了,這個被日美等多国釆用的制度卻在世界經濟第二的中國無法實現,恐不能解為不具條件。

    Reply
  6. Robert says:
    October 13, 2012 at 03:53

    何女士这样独立思考的人不多了

    Reply
  7. 老土 says:
    October 12, 2012 at 22:03

    或許無人喝彩還有個最簡單的人性原因,那就是「疲勞」。當多年以來一味地謊話連篇、永遠地雙重標準、霸凌地永遠正確,一股腦兒被薄熙來事件徹底曝假之後,可以想像,那早已被引發的視覺疲勞和聽覺疲勞一瞬間就會轉化成什麼?乾脆沒人理睬了,「反正還是那一套,那你就自己一邊玩兒去吧!倒霉也是你自作自受。」”

    Reply
  8. Hans says:
    October 12, 2012 at 21:48

    摘录自「第三帝国的兴亡」
      从1933 年的最初几个星期,当那些当权的人开始进行大规模的任意逮捕、殴打和杀害时起,在国家社会主义统治下的德国就不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了。纳粹德国的司法界名人做然宣称:“希特勒就是法律!”戈林强调了这点,他在1934 年7 月12 日对普鲁士的检察官们说,“法律和元首的意志是一回事”。事实确实是如此,这位独裁者说什么是法律,什么就是法律,在紧急的时候,如在血腥清洗时期,他本人就宣称他是德国人民的“最高法官”,有随意处死任何人的权力。关于这一点,从他在这个血腥事件后向国会发表的演说中,我们已经看到了。

      在共和国时期,大多数法官。像多数新教牧师和大学教授一样,从心底里不喜欢魏玛政体,许多人认为,他们所作的判决,是为德意志共和国生活写下的最黑暗的一页,从而促成了它的覆亡。但是,至少在魏玛宪法下,法官们是独立的,只受法律的管辖,不会被任意撤职,而且至少在理论上有宪法第一百零九条限定他必须保障人入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们中间大部分人都同情国家社会主义,但是他们对于很快就在国家社会主义实际统治下所遭到的待遇,却几乎没有什么准备。1933 年4 月7 日的公务员法适用于一切推事,很快就不仅清除了司法界中的犹太人,而且还清除了那些被认为对纳粹主义的信仰有问题的人,或者如这项法律所规定的,“那些有迹象表明不再准备在一切时候为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利益执言的人”。固然,由于这项法律而被清除的法官不算很多,但是他们受到了警告,知道了他们的职责所在。为了保证他们真正懂得,司法专员兼全国法律工作领袖汉斯·弗朗克博士在1936 年告诉法律工作者说,“国家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像党纲和元首的一些演说中所解释的,是一切根本法律的基础”。弗朗克博士接着解释他的意思是:

      没有不合国家社会主义的法律的独立。你们在作出每一次决定时要想一想:“如果元首处在我的地位会怎样决定?”对于每一项决定,都要自问一下:“这个决定是否符合德国人民的国家社会主义良心?”然后你们就会有一种极为坚实的基础,把这种基础同国家社会主义人民国家的一致性和你们对阿道夫·希特勒意志的不朽性质的认识结合起来,就会使你们在作出决定时具有第三帝国的权威, 而且这是永远的。

      这似乎足够明白了,还有下一年[1937 年1 月26 日]的一项新的公务员法也是如此,这项法律规定要撤换一切“政治上不可靠”的官员,包括法官在内。此外,所有法官都被迫加入德国国家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合会,在那里他们常常听到与弗朗克的谈话相似的讲演。

    Reply
  9. Hans says:
    October 12, 2012 at 21:44

    9日,中国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在回应媒体对刘霞境况的追问时,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称其活动自由受限制乃是“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律认定的”,但又同时拒绝透露其所犯何罪。-不经法院判决,就无限期关押自由人,还说是「依法」的,近代史以来也就只有阿道夫•希特勒同志领导下的国家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理由是保护被拘禁者(政治犯、犹太人)不受「正义的」德国人民伤害。西方不亮東方亮,如今國家社會主義法学在社会主义中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可喜可贺!让我们齐声高唱「没有纳粹党就没有新德国」以示祝贺!

    Reply
  10. 陆水强 says:
    October 12, 2012 at 21:02

    说的非常好。我还是希望政治改革

    Reply
  11. tTD says:
    October 12, 2012 at 20:57

    平头百姓与“人民公仆”若丧尽天良,强奸幼女,入刑的待遇可谓天差地别,百姓重刑伺候;“人民公仆”乃“嫖宿幼女,戴套就不算强奸,这就是我”伟光正天朝“之法律!”天朝“的法律是谁制定的?最大的违法者会给自己上紧箍咒?

    Reply
  12. ‏black-bread says:
    October 12, 2012 at 20:39

    我怀疑死刑数目远低于实际数字,因为中国的器官买卖非常猖獗,上次揭露大连哈根斯人体塑化公司之时,曾说过有时候一次就运来数百具尸体。中国不可能在一个月内执行死刑逾百,也不可能将尸体集中在某地后再运至大连。应该还有许多报病亡或者意外死亡以谋取器官的囚犯。
    总之,我不相信这白皮书。不过,如何老师分析的那样,可以从中得到一些有用的信息,比如贪官被执行死刑的比率。

    Reply
  13. gxl1946 says:
    October 12, 2012 at 12:34

    真是一针见血、入木三分!顶!

    Reply
  14. Pingback: 转发何清涟文章:《司法改革白皮书》为何无人喝采? | 煮不爛的綠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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