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浙江“东阳富姐”吴英因集资诈骗案被判死刑。出于当局意料,此案判决结果在网上掀起了讨论高潮,许多人认为量刑不当,微博上还有“@凤凰东方传媒”首倡万人签名活动,其主诉是“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倡议博友万人签名,请求最高法院驳回重审。
在多如牛毛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中,2007年的吴英案我还有点印象。我之所以记住这位“东阳富姐”,一是因其集资的局做得大,规模高达7.7亿元;二是其“富姐梦”短暂,前后只有180天,宛如昙花一现;三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就此案做过分析。李有星做为“民间融资的引导与规范”课题负责人,对浙江省的民间融资做过追踪调查,指出民间融资方式渐成职业化,女性集资诈骗突起。他指出一个当时未被当局重视的问题:浙江盛行的民间融资,由于合法、违法界限模糊, 监管体系尚未建立,让民间融资驶入“安全港”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政府将金融视为“国本”之一,对于集资诈骗案的主犯一向处以重刑。最早惊动全国的大案是1995年无锡新兴公司邓斌案,该案集资额高达34亿元,全案查处的处级以上干部就达46人,追究刑事责任者共达99人,被判处死刑者有邓斌及公司会计姚静漪两人。与吴英同处浙江、并因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6月被判死缓的有绍兴赵婷芝。与吴英几乎同时被宣判的还有河南安阳市退休工人刘洪飞的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为8000万元,刘获刑为死刑,几乎波澜不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