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独裁者的财富为何化为泡影(一)”里,我介绍了瑞士《独裁者资产法》的来龙去脉。本文将介绍英美等西方国家冻结中东北非等国独裁者资产的法律依据。
英美等西方国家在这一轮冻结独裁者资产的行动中,所依据的是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1973号协议,这两项协议的合法性源自《联合国宪章》第41条“安理会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可以采取武力以外的行动”,冻结独裁者资产当然属于武力之外的行动。今年2月26日通过的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号决议》规定,所有会员国都应该毫不拖延地冻结决议附件所列的个人或者实体在其境内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而在联合国第1973号协议中,又对这些个人和实体进行了追加。以本轮被冻结财产最多的利比亚独裁者卡扎菲为例,除他本人之外,他的几位子女、对外安全局局长等和他关系密切的人都在名单之中。此外,利比亚中央银行、利比亚投资管理局、利比亚外国人银行、利比亚非洲投资局与利比亚国家投资公司等五家受卡扎菲及其家族控制的经济实体也包括在内。1973号决议承诺,这些被冻结的资产和收益都将用于利比亚人民的福祉。
其实联合国安理会曾有过多次冻结某国资产的决议。伊拉克、伊朗、索马里、苏丹、朝鲜等国家近20年内都曾经出现或者正列在名单上。而英美等国则都有冻结外国资产的法律,其中美国早在多年前就形成了冻结外国资产(含政府、机构与个人在内)的完整机制。这一点经常被中国官方媒体加以抨击,认为这一招成为“美国强行在全球推广自由民主价值观的工具”。
美国有个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中文译名为“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简称OFAC),直接隶属于美国总统战时和国家紧急情况委员会。该机构正式成立于1950年12月,其时,正值中国志愿军进入朝鲜半岛作战之际,美国总统杜鲁门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借助OFAC冻结了中国和朝鲜在美国的所有财产。当然这一机构并非横空出世,它的前身是美国于1940年纳粹德国入侵挪威后设立的the Office of Foreign Funds Control(简称为FFC,中文译名是“海外资金控制办公室”)。FFC由美国财政部长直接领导,在美国正式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该机构在美国反对轴心国的经济和贸易制裁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OFAC 的经济与贸易制裁范围共分成6大部分,分别是: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Sanctions(特殊指定国家和个人的制裁),Anti-terrorism Sanctions(反恐怖主义制裁 ) , Non-Proliferation Sanctions(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制裁) ,Narcotics Trafficking Sanctions(反毒品和麻醉品交易制裁 ) ,Cuba Sanctions(古巴制裁) ,Other OFAC Sanctions Programmes(其他项目制裁)。每一个制裁范围都有完整严密的美国联邦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支持, OFAC获得授权,许可其对可疑财产予以扣押或 冻结。这6个独立但又相互联系的制裁范围组成了一个涉及行业众多、惩罚力度极强、跨越全球的美国经济和贸易制裁网络,影响力极强。